第163期■發送日期:2021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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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110年疫情紓困4.0,政府各部會紓困4.0方案於6月啟動,請把握申請期限! 2.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請把握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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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因疫情暫停營業,如有過期無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規定辦理報廢,認列損失 1-2)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1-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享營業利潤免稅 1-4)營利事業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應以賦稅法規有規定之項目為限 2、營業稅
2-2)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2-3)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予以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私人經營醫療院所的執業醫師應如實申報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
4、遺產及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提醒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匯回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 5-2)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及落實資訊公開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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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因疫情暫停營業,如有過期無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規定辦理報廢,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而暫停營業,若有存貨因過期無法使用或出售,於廢棄前,請依規定辦理報廢。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局指出,疫情警戒第三期期間,許多公司行號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致存貨因過期而無法使用或出售,除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規定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亦可在報廢存貨前,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若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得簡化流程採書面審核,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需報廢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所列費用或損失因不符合稅法規定而無法認列。並請注意報廢商品之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56 1-2)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雇主免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50 1-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享營業利潤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如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包含機關、團體及組織)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或地區若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者,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本(110)年7月15日,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生效之國家或地區計33個,依全面性租稅協定第7條規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課稅,不在我國課稅。是以,境外電商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已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如已簽訂且該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文件,併同於結算申報時(或另案)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前開申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屬核准函所述核准期間已扣繳之稅款,得由境外電商或委託代理人(亦得委託扣繳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扣繳稅款之繳納日已逾5年申請退稅期限者,不得申請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秀貞;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61 1-4)營利事業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應以賦稅法規有規定之項目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無形資產符合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所規定或規範之定義及條件,自得認列為資產並分期攤折,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無形資產之攤折部分,應以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之項目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去(109)年查得轄內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購入之無形資產「顧客關係」列入計算攤折,並列報當年度各項耗竭及攤提652萬餘元,經該局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無形資產確係出價取得,且已按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認列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得認列攤折之無形資產,僅限商譽、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項目,「顧客關係」非屬得計算攤折之項目,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據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計算出來的財務所得,是以經營及管理之觀點,公允表達經營成果為基準,至於營利事業按照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則是著重於課稅的合理性,因此常會發生如前揭案例所示情形,財務會計上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上不予認列。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須注意申報損益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並適時予以帳外調整,以免因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2、營業稅
2-1)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 開立統一發票要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防疫物資使用需求大增,許多營業人為力挺第一線醫護人員,共同為防疫工作貢獻一份心力,主動捐贈防護衣、護目鏡、口罩、快篩劑、酒精等貨物與醫療院所,在作愛心之餘,也請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無償捐贈他人之防疫物資,於產製、進口、購買時,如係以「進貨」科目列帳,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本身,惟營業人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可申報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於購入時,已決定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口罩20萬片,原購入時是為了要銷售,以進貨科目入帳,購入時並將所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將其中的5萬片捐贈與長照機構乙,則甲公司應按時價計算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甲公司為協助防疫,將口罩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統一運用,甲公司雖已於購入時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簡化作業,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上述捐贈如有應視為銷售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薛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2)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營業人電話詢問,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發票金額10,000元,但公司僅補助員工出差住宿費金額6,000元,公司取得此張發票時應按取得發票所載稅額,或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例營業人應按實際支付6,000元之進項稅額300元申報扣抵,如誤以取得發票所載稅額申報扣抵,導致扣抵進項稅額高於實際支付之稅額,除補徵稅款外,涉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情事尚須依法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另如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01 2-3)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予以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銷售額,該漏稅額之認定方式,亦以扣抵「已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為前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及漏報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5萬元,甲公司主張尚有合法進貨發票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扣抵該筆稅額,惟依上開規定,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是甲公司仍應依漏稅額5萬元裁罰。 該局提醒,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雖長達10年,仍要提醒營業人如有合法進項憑證請儘早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宋秉珍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0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私人經營醫療院所的執業醫師應如實申報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調查某私人經營之醫療診所,發現執業醫師有未誠實申報病患自費部分之診療費用,而只申報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與掛號費收入,病患植牙及做活動假牙等非全民健保給付而係病患自行支付之費用,一年高達上千萬元,未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該局乃依規定補徵所漏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接獲民眾反映到私人診所進行醫學美容或植牙,支付高額費用,診所卻不主動開立收據,認為執業醫師不會誠實申報這部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收入,乃提出檢舉。該局依民眾提供之事證,經查核後發現確有未依規定列入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致執業醫師短漏報巨額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獲A牙醫診所106至108年每年收取植牙及製作活動假牙患者給付費用在800餘萬元到1,000餘萬元,但每年只申報100萬元至200萬元的收入,因A牙醫診所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該局乃以查獲漏報收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40%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執業醫師的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予以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並依法納稅,如自我重新檢視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60 3-2)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3-3)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61 4、遺產及贈與稅4-1)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現金贈與子女,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即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常誤以為採現金方式提領,再轉存子女銀行帳戶,不會被核課贈與稅;殊不知現金存提仍會留下紀錄,近來該局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將存放銀行之存款,藉由現金提領轉存子女銀行帳戶,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將出售土地款6,70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後,陸續提領現金共計5,000萬元,提領當日旋以現金存入長子乙君銀行帳戶及轉存次子丙君定期存款,甲君雖主張該款項係借給子女投資及購屋使用,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經該局核認甲君行為係屬贈與,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592萬元,並因甲君未如期申報贈與稅另裁處1倍罰鍰59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現金存入子女帳戶係屬贈與行為,倘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即應申報贈與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4-2)生前售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生前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且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筆土地於死亡時點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相對的,因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之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未清償之債務一般,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為應收未收款項,應申報於財產種類「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另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淑美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700 4-3)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之稅捐由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
高雄地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自家的祖厝贈與兒子,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若該稅捐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示受贈人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內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若該稅捐由父親(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412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5337323 5、其他稅制
5-1)提醒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匯回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欲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規定優惠稅率者,請儘速於前開期限內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6日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且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適用稅率為10%,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如有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資金未依限匯回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於110年8月16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84 5-2)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及落實資訊公開
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可能影響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該等公司應注意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及落實資訊公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如公開發行公司受疫情影響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應經董事會通過延期申請相關事項,包括預計展延期限、具體辦理時程(須洽會計師表示合理性意見),以及110年第2季自結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等,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規定,於110年8月12日前(第一上市櫃公司為110年8月27日前)檢附前開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另金管會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對於上開展延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重大訊息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相關說明,俾利投資人知悉。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聯絡電話:02-27747191 5-3)疫情警戒降2級 台中稅捐紓困緩繳再升級
去年疫情發展以來,臺中市政府相繼端出紓困九箭及十方,其中租稅緩繳措施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娛樂稅及地價稅分期與延期繳納,協助辦理分期或延期繳納超過3千件,金額達4億2千萬餘元。目前疫情警戒雖已降級,但百業仍待復甦,地方稅務局乃再加推印花稅緩繳措施。 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指出,台中租稅紓困中的緩繳措施,原規定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而依據現行印花稅法規定,書立的各種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須繳納印花稅,該局為舒緩民眾或企業繳納印花稅的壓力,再把原來的紓困措施範圍擴及印花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印花稅困難的個人、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屬行政院各部會核定的紓困對象,有營業額減少達15%或疫情關係收入減少,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印花稅者,也都可在繳納期限內或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交付使用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請在繳納期間內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民眾除可郵寄及臨櫃方式辦理外,該局官網也特別設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稅捐專區」,供民眾線上申請,可減少疫情期間外出洽公風險。對於民眾申請案件,該局也將從寬、從速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5-4)納稅義務人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
高雄關表示,按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載明貨物之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交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 該關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需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應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惟不得逾放行後1年。於上開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報關時於報單上主動聲明其所檢附之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之價格係屬暫訂價格。 該關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以免觸法。如某公司於報運進口時,買賣雙方價格未定,即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即涉虛報貨物價值,繳驗不實發票之情事,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第44條規定補徵所漏稅款併裁處罰鍰,自應審慎。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聯絡電話:07-5628219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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